(1)经营和储藏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由公安消防机构检验合格的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有关经营场所的规定要求。
(2)经营条件、贮藏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藏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的生产管理制度;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计划。经营者租赁经营场所或储藏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藏场所的所有者共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