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5条规定: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和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证,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2.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船员、装卸工、押运工、报关员、集装箱装卸工不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的从业资格;
(2)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按照其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的;
(3)使用未经合法取得危险品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
(4)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限制单船运输危险化学品数量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5)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不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
(6)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处置措施,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适当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标明相应的标识;
(7)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才能运输危险化学品,而托运人没有添加或告知承运人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