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所属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在10天内组成审核小组(至少2人),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表》规定的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审核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对所属申报经营许可证乙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甲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程序》(见附件)签署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的申报资料后,必须在15天内组织审查检查组(至少2人),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表》规定的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审查,或者委托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意见后,返回企业所在地区安全监督局,修改结束后,重新申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各地区安监部门批准颁发,即如果某地区的危险化学品公司存在重大隐患,当地安监部门将受到一定的影响。这样,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自然会提高企业的审核门槛。当然,这只是原因原因。另一个可能是,当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已经足够多了。如果不加以遏制,危险化学品公司的数量会过多,导致管理上的缺失,也会造成隐患。简单来说,风险会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