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申报出口退税。
㈠申报要求。
出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收集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相关文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H货物退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其他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再接受H货物的退税申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㈡预审工作。
出口单位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接受并进行初步审查。经过初步审核,出口商提交的申报材料、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凭证齐全的,将支付信息(输入数据库)和报关信息(H)分别输入退税申报专用程序,制作出口退税预审软盘,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预审。如果预审失败,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立即向出口单位提出修改、补充材料和凭证的要求。企业应撤销退税单,调整申报数据。
㈢退税申报软盘申报。
软件上应注明:①企业海关代码;②企业名称;③当年第二次申报;④申报年月;⑤申报退税。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后,应当向出口商发行收据,登记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