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学校许可证需要申请报告;主办单位的姓名、地址或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有效证明文件,以及产权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报告的内容应主要包括:主办单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㈡主办方的姓名、地址或名称、地址;
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有效证明文件,并注明产权;
(四)具有捐赠性质的学校财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明确记载捐赠者的姓名、捐赠资产的金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书。
第14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准备私立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同意。同意准备的,发给准备批准书。不同意准备的,应当说明理由。准备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组织者应当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