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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条件和要求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包括合并、再投资等),申请人必须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准备资料,向注册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一)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些问题的暂行规定(外贸部令〔1995〕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二)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申请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外资租赁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相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期一般不超过30年。
(2)有相应的专家,**管理者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和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资料:
各投资者的银行信用证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各投资者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成员名单和全体投资者的董事任命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企业名称预批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资金融租赁公司许可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上述资料由投资者提交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果不批准,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设立外资租赁公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报告批准文件。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申请人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和章程。
发起人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和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外贸经济合作部审批。商务部应在4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设立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投资者应向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初审意见报告商务部的商务部从收到所有申请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允许。批准设立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果不批准,应书面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