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内资公演经纪机构设立审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公演经纪机构审查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公演经纪机构审查公演经纪机构的申请和变更、继续、注销、补证等事项的处理。
二、文件依据:《关于注册资本注册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废除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令第638号)第13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令第528号)第7条、第12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8条、第14条、第16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查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取消行政审查项目的决定》(关于国发行政审查项目的决定)(关于20号)第7号、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查项目的文化项目的决定)《关于20号(关于发行政审查项目的文化部门(关于发行政审查项目的事项目的决定(20号(关于发行文化部门(23号)
三、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领取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2.有3名以上专职公演经纪人
3.其他依法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事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