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